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中针对氢气爆炸等事故规定了相关要求。
1.2 防止触电事故
1.2.5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酸性蓄电池室(不含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2.2 防止发电站电缆着火事故
2.2.3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电厂主厂房、升压站、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2.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6.1 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绝,并加严密的堵板。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2.6.2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6.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时,应测定工作区域内氢气含量合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2.6.4 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2.6.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安全阀及浮球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2.6.6 空、氢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2.6.7 室内氢气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氢气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氢气排放管应设置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2.6.8 首次使用和检修、改造后的氢气系统应进行耐压、清洗(吹扫)和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2 防止氢罐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7.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在线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7.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应进行可靠的隔离。
7.2.3 氢罐应按照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7.2.4 运行10年及以上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