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时,成品油价格阶段性不再上调,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价格补贴。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时,成品油价格阶段性不再上调,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补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数量
以10个工作日(与成品油调价窗口期相对应)为一个周期计算,补贴标准为该周期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应调未调金额。
补贴数量为炼油企业在周期内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以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为准计算。
三、补贴申请与拨付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各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
(一)上报备案。各炼油企业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由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汇总后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送至财政部,获得后续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