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婺城区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其中提出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对于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 3 年(按 200 元、180 元、170 元/千瓦·年退坡),按照省级补偿的标准享受省级补偿。
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动婺城区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县域新型电力系统,促进区域清洁能源消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结合“十四五”全区建成 50 兆瓦光伏的目标,“十四五”建成并网 5000 千瓦新型储能项目,2022 年建成并网 1000 千瓦新型储能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项目规划
1.规范规划管理。将新型储能规划纳入“十四五”能源规划, 明确全区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等。加强与省、金华市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规划的衔接,结合系统实际需求,提出新型储能的合理配置的规模、节点,引导在电力负荷峰谷差大、系统消纳能力薄弱、改造成本高等区域建设新型储能项目。
2.完善项目管理。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根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省、金华市电力电网规划、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等,由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应急处置等)、项目总投资额等。独立储能项目备案时需明确项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或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参照电源、电网、用户电力设施管理规定,纳入全省电力运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