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要求,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程序,结合铁岭市实际情况,拟定了燃气价格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气价格,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燃气价格调整范围:铁岭市主城区(银州区、清河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区)。
燃气价格调整情况:居民天然气价格每月每户平均用气量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执行基础气价,为3.15元/立方米;每月每户平均用气量超过30立方米以上到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执行1.2倍基础气价,为3.78元/立方米;每月每户平均用气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为4.72元/立方米。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铁岭市调整燃气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