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提出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能源电池企业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30%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租赁价格的100%予以补贴;购买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含基础设施公摊部分)计算,先租后买的,厂房按成本价计算且不进行折旧,按购置价的30%给予购置补贴,租金(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抵减厂房购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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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池企业装修无尘车间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首发上市(IPO)的新能源电池企业,一次性给予融资总规模3%的奖励,且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能源电池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面落实《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关于“项目单位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部分,5年内每年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市、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的政策。
原文如下: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池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能源和新能源电池千亿产业链,建设全国一流的电池材料和电池生产基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新能源电池企业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30%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租赁价格的100%予以补贴;购买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含基础设施公摊部分)计算,先租后买的,厂房按成本价计算且不进行折旧,按购置价的30%给予购置补贴,租金(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抵减厂房购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