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监办、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在每月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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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售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的月度交易电量之和在当月月度交易电量总量中占比不得超过20%(不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运营机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办〔2021〕8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湖南实际,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办〔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