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除尘、脱硫和脱硝等装置。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降耗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供热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技术研发、全流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详情如下: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精准度,提升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相关人士于2022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fzbfgc8493126;
3.为提升立法精准度,我厅精心设计了调查问卷,请扫描公告下方二维码完成问卷调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立法二处 孟琦 程伟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邮 编:030006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规划管理、加工使用、扶持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