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行为,近日联合发出提醒告诫函,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切实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提醒告诫函还敦促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清退多收电费,进一步规范收取电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加强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监管,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秩序,切实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缓解经营压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向我市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市场、写字楼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发布关于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自2021年12月1日起,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规定的政策。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且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终端用户,其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
(三)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五)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通过公众号、群、APP、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结算电量及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