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向上游供气企业和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提交当月气费、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欠费缓缴申请,供用气双方(或供用输三方)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由城镇供水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供应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断供”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配合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协调,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