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工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为促进售电市场有序竞争,蒙东地区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其代理售电规模(包括保底售电服务电量,下同)不应超过整个蒙东地区省内全部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部分)的30%;蒙西地区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其代理售电规模不应超过蒙西地区省内全部市场化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部分)的10%,后期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险)收取工作能够顺利落地,现阶段,电力交易机构暂按0.8分/千瓦时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200万元),确定售电公司批发、零售市场的最大电量额度,具体按照交易机构制定细则对应执行。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暂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后期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化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经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