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
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中提到,现阶段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逐步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纳入市场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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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
2022年5月
名词解释
1.电力交易平台:在本细则中特指辽宁电力交易平台。
2.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本细则中分别指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控制中心。
3.市场准入:指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本细则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准入流程,获得进入辽宁电力市场的资格。
4.市场注册:指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到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
5.信息变更:指市场主体对市场注册时提供的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向市场公告其他变化情况。
6.市场退出:指各类市场主体,主动或被动退出辽宁电力市场,失去在辽宁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的资格。
7.交易日:除节假日外的周一至周五。
8.运行日:为执行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计划的自然日。
9.交易曲线:一天96个时段电量的比例关系曲线。
10.履约保函: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市场主体的要求,向电网企业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
1总则
1.1总述
为在省间、省内两级市场中优化配置辽宁电力资源,实现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2020〕889号)、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会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1号)、《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21〕16号)、《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辽工信电力〔2021〕303号),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