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精准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1.实施增值税减免和留抵退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