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新型储能可独立参与市场,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市场,推动独立储能配合电网调峰,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针对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进一步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多措并举促进储能提升利用效率、获取合理收益。同时,支持用户储能发展,健全储能容量补偿和价格形式机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加强技术支持和组织领导,并做好新型储能监督管理,确保储能在提升利用效率的同时,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
与新型储能相关政策文件相比,《通知》具有三大亮点:
一、新型储能“独立化”
目前,已投运的新型储能大多为非独立储能,一般处于新能源场站内或传统火电等类型的电厂计量关口以内,如新能源+储能、火储联合调频、供热+储热等场景,其中的新型储能场站或单元,不具备电网直调的条件、或与电网结算的市场主体身份与机制,一般采取合同能源方式进行商业运营。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一方面,业主方会借各种理由推迟或延迟、甚至违约扣减应按时支付给第三方投资建设的新型储能应得收益,造成“非独立储能结算难”等问题或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新型储能电站或单元只能服务于单一的新能源场站或传统电源,客观上造成了“储能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或现象的存在。这些问题或现象给“具有法人资格”新型储能的再投资热情造成了一定的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其根本原因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不具备独立计量、调度、结算等独立市场主体身份。
针对该类问题,《通知》“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中明确“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以及“十、加强技术支持”中“储能项目要完善站内技术支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还需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能力”等相关举措可知,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愿意”通过技术改造符合要求,均可转为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的新型储能电站。这是重新定义了“独立”的内涵,即摒弃了传统以与电网并网点或产权分界点为核心要素的“独立”的定义,这将会成为我国新型储能、乃至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里程中的重大政策创新举措之一,其影响将会非常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