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详情如下: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
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2022〕5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
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9.采掘(剥)接续紧张的,或者核增生产能力后煤矿“三量”不符合规定的。
10.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11.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本矿井未进行鉴定的。
12.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未满管理期限的。
13.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