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开展“光伏+5G、光伏+充电桩、光伏+制氢”等新应用探索研究,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光伏应用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自投自建、第三方投资、共享光伏等商业模式。
鼓励各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屋顶资源,整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光伏承载空间,统一开发屋顶光伏项目并配备一定的储能设施,依托市场或政府主导,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原文如下: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快我县光伏发电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作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光伏规模化开发为引领,创新推广模式,分类施策,力争在全国试点推进工作中走在前列。2022年计划新增光伏并网量50兆瓦,力争60兆瓦。“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新增光伏装机150兆瓦,力争200兆瓦。
二、工作原则
(一)推进现有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各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屋顶资源,整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光伏承载空间,统一开发屋顶光伏项目并配备一定的储能设施,依托市场或政府主导,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二)规范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建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要求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光伏建设作为节能措施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