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印发(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邮政快递、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推荐:发电机不发电的常见故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能源产业链各环节的深入应用,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实现能源生产的实时监测、精准调度、故障判断和预测性维护,提升能源生产效能。
推动电力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完善能源大数据中心,推进能源数据汇聚,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推进新型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
原文如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0号)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