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能源局批复了2家矿井扩建初步设计。详情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对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吉能审批〔2022〕310号
吉林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审查〈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吉市应急请〔2022〕43号)收悉,我局聘请专家对《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及相关附件进行了审查。根据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意见,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私自更改设计,严禁批小建大。
二、同意矿井生产能力由15万吨/年升级改造为30万吨/年,服务年限6.47年,项目概算总投资25894.83万元,由企业自筹。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要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确保施工安全。
四、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
五、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六、项目竣工前应当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按《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相关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七、建议按照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179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减少工作面作业人数,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