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亚华煤电集团锦界热电有限公司),经核查,2020年该企业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导致编制的碳排放报告缺乏真实性、准确性。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处叁万元整罚款。
详情如下: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亚华煤电集团锦界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6735348921D
法定代表人:王礼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的函》(陕环办函〔2022〕15号)文件,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