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另2017年国家标准委宣布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不再强制执行,车间卫生标准全部废止。现行所有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全部由目前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变更为“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浓度标准限值的区域,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应包含自厂界起连续的超标范围。因此,防护距离实际是一个区域的概念。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
对于垃圾焚烧项目来说,公众最为关心的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的大气污染物贡献来源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理论上说,企业外排的废气浓度越高,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越大。因此垃圾焚烧企业外排的废气,无论是有组织废气还是无组织废气都应经一定的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
其中有组织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出,排气筒的排放高度由焚烧处理能力确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GB18485-2014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无组织废气包含未经收集或收集不完全的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恶臭污染物,其排放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有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因此,垃圾运输单位、垃圾焚烧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1、垃圾运输单位应选择密闭的垃圾车运输垃圾,尽量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2、对于在道路和焚烧厂区内出现的渗滤液滴漏应及时清理或冲洗,以降低无组织恶臭废气的产生;3、在垃圾车进入垃圾储存大厅卸料完成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闭合垃圾门,减少恶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4、渗滤液的收集应尽量通过密闭沟渠收集,并充分负压抽至焚烧炉内焚烧,避免恶臭废气的无组织扩散。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之前应考虑垃圾焚烧企业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是否超过限值要求,对于存在超标的情况应要求削减排放源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浓度限值要求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于满足排放要求的无组织废气,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应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推荐的模型进行计算。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最终确定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推荐的模型计算出来的结果和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从其严者,并最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中的相关要求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根据四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控制范围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根据原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综合考虑,垃圾焚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至少为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