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宝马”)、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达燕京”)被判向华晨宝马车主王先生赔偿40.27万元。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王先生于2019年10月与中达燕京签订销售合同,以42.678万元的价税合计金额,购置了一辆华晨宝马生产的宝马牌LBKY910XLSU92966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2020年9月20日凌晨,停放于山东省青岛市某停车场内的上述车辆起火燃烧。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该车外部整车无过火痕迹,内部烟熏痕迹较重,主驾驶室皮制座椅有过火痕迹,皮制坐垫中间部分被火烧出一孔洞,打开座椅上部,座椅下部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座椅坐垫的海绵填充物烧毁,座椅底部残留有若干铜导线的残留物,铜导线表皮烧毁,裸露出铜制导线。
消防救援大队推定,该起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是主驾驶室座椅底部内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该车辆自燃系存在质量缺陷。
华晨宝马于事发四天后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称可以排除驾驶员座椅处技术故障或者质量问题导致此次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由于驾驶员座椅底部有遗留火种(如电子打火机等)导致此次火灾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车辆自燃的原因主要有人为原因、外来因素及车辆自身存在缺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排除了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华晨宝马亦承认在拆检的过程中未发现燃烧区域有加装、改装现象。足以认定王某主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已完成举证责任,在华晨宝马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推定车辆的自燃系存在质量缺陷。因此判令华晨宝马、经销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02705元。
华晨宝马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依法摇号抽取鉴定机构对该轿车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内易燃易爆物品或遗留火种引燃的可能性。该车辆的起火与产品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鉴定意见认为相关线路在点火开关关闭后就处于不通电的状态,不具备起火的条件。法院认为在电器线路不排除存在缺陷的实然情况下,以应然推测实然,缺少科学根据。鉴定意见称现场线路上没有发现熔珠,可排除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只有燃烧达到特定高温的情况下,金属线路才会形成熔珠。外来火源导致火灾可能产生熔珠也可能不产生熔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也可能产生熔珠或不产生熔珠,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外来火源导致火灾必然不产生熔珠以及电气线路因故障导致火灾必然产生熔珠,就以现场没有熔珠得出火灾必然是外来火源引起而不是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的结论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