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对此,煤炭行业不少人士便多有问及,停止审批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是否影响当前的增产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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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智库梳理发现,其实早在2020年4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文件中,在煤矿安全准入方面,就已经对煤矿的限制性指标和规定,作出了与此次通知文件完全吻合的表述,以下方面便是例证:
1、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2、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
4、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显然,此次文件提及的停止审批晋陕蒙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这项举措早已在2020年就已开始实行。反观当前,国内煤炭供应的持续紧张以及增产保供政策的延续,很难说与之前各煤炭产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停止审批小产能矿井无任何关系。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各煤炭主产区大矿的智能化建设突飞猛进,其先进产能的释放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国家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意在强调增产保供与安全生产的协同驱动。
不难发现,政策的背后凸显了“抓大放小、资源聚集、生产安全并重”的鲜明导向。各种资源向大矿集聚,带来的是煤炭先进产能的加快释放、安全生产系数的持续攀升。由此而言,停止审批小产能矿井,短期之内可能会影响煤炭市场的总体供给能力,但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加快煤炭先进产能的释放,进一步提升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