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省级生态环境厅(局)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及处罚情况,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58号)中提出的“在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的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提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全国统一碳市场是发展趋势,地方碳市场也将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在这种趋势下,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培育完善、规则健全、发展成熟,对于未来碳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观茶君团队判断,将会朝着所规制的违法行为类别更加全面、法律责任主体涵盖范围更广、对应的行政处罚更加透明、更加细化、更加严苛的方向发展。这一点,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可看出一二。该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主体涵盖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单位、交易主体、主管部门等各相关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信用惩戒等其他措施,具体的罚则内容也更加细化全面。
这给未来参与碳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不仅仅是重点排放单位,还包括第三方核查单位、符合规定参与碳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了个醒:一方面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活动中可收获红利,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碳市场相关规则,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