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冯家冲社区李某某自建房楼梯间发生火灾。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朱某某和李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下发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欧阳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