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的标定功率是指在标准环境(大气压力、相对温度、环境温度)状况下连续运转12h的输出功率(其中允许超负荷10%运转1h)。
机组超过12h以上连续使用时,其输出功率应修正为柴油发电机组编标定功率的90%的电功率。
柴油发电机组的功率类别是综合考虑配套件的功率类别,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规定出来的。
国家彼岸准GB/T2820.1-2009《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一部分:用半途、定额和性能中的第13条对柴油发电机组的功率定额作了如下规定。
一、持续功率(COP)持续功率是指在商定的运行条件下并按制造商规定的维修间隔和方法实施维护保养,柴油发电机组每年运行时间不受限制的为恒定负载持续供电的最大功率。
二、基本功率(PRP)基本功率是指在商定的运行条件下并按制造商规定的维修间隔和方法实施维护保养,柴油发电机组每年运行时间不受限制的为恒定负载持续供电的最大功率。
三、限时运行功率(LTP)是指在商定的运行条件下并按制造商规定的维修间隔和方法实施维护保养,柴油发电机组每年供电达到500h的最大功率。
四、应急备用功率(ESP)应急备用功率是指在商定的运行条件下并按制造商规定的维修间隔和方法实施维护保养,当公共电网出现故障或在试验条件下,柴油发电机组每年运行达到200h的某一可变功率系列中的最大功率。
在24h运行周期内允许的挺俊输出功率应不大于ESP的70%,除非往复式内燃机(RIC)的制造商另有规定。